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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有哪些新规定?

政府信息公开已经成为老百姓获得政府有关信息常用的有效手段,在征地拆迁领域更显重要。今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又出新规,那么,在有关申请补正方面有哪些新规定呢?

 

一、补正变为程序不再是答复方式

旧《条例》规定,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将“补充、更改”作为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四种答复方式之一。

新《条例》规定,将补正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前的更改补充告知程序,不再作为答复的方式,故此,政府信息公开补正通知一般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除非政府信息公开机关以补正通知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即补正后无正当理由不再予以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二、补正后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之日起算

新《条例》规定,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算。此处需要注意的是,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补正的申请的日期,按照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规定规则予以确定。

 

三、一次性补正

新《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首先,法条明确了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不明确时,应当给予申请人指导和释明,帮助申请人理解,亦方便行政机关提供相关政府信息,因此,行政机关有义务和责任对申请人补正进行指导,同时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事项,以避免反复补正情形的发生。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并不意味行政机关仅可以让申请人补正一次,申请人提交的补正材料申请公开内容仍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可以再次作出补正申请,再次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事项。

 

四、申请人不予补正的法律后果

新《条例》规定,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产生视为申请人放弃申请的法律后果,必须建立在申请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行政机关规定的补正期限、未进行补正三个条件同时成立的基础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同时,视为申请人放弃申请后,行政机关仅对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再处理,若申请人再次向同一机关提出相同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机关仍需要进行新的处理。

 美泰律师插图5-1

以上为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的新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问题请咨询专业征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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