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查处已存在的违法行政行为,往往被当成信访事项或者要求履行行政机关内部监督行为而不予受理,解决不了申请人的诉求,也难以纠正违法的行政行为。
本次,最高院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对申请人与被查处的行政行为是否有利害关系作出说明,明确以“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作为判断的核心标准。
最高院认为:
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对行政行为相对人以外的原告资格和复议申请人资格都以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前提,针对申请人的利害关系问题,更是以“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作为判断申请人与行政行为是否有利害关系的核心标准。一方面,只有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查处申请,才属于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即申请人有区别于其他人的可保护的特别权益,且应当是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非基于公益;另一方面,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对申请人权益的影响应当具有直接关联性,因与行政行为的间接关联而对申请人权益产生影响的,申请人原则上不具有利害关系。
最高院判决书中引用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了复议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美泰律师认为,判断申请人提出查处申请与违法行政行为之间是否有利害关系,除上述最高院认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个核心标准外,申请人向行政机关提起查处申请前,应当先明确该行政机关是否具有查处违法行政行为的法定职责,“法无授权不可为”,行政机关具有查处违法行政行为的法定职责才可以依法受理查处申请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