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发布了《关于立即处置在施违法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明确了处置“在施”违法建设的最新工作程序。那么,什么是“在施”违建,是否包括存量房?对“在施”违建如何处理?谁有权查处呢?
一、“在施” 违法建设的定义
在施违法建设是指未经规划许可或违反规划许可,正在搭建、开挖的建设,并不包括历史性存量违法建筑。所以被征收人的现有违建不在此列,但是如听闻要征收,“抢建抢盖”的行为可谓是撞到了枪口,建议被征收人适可而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6条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二、对“在施”违建如何处理?
1、发现违法建设,执法机关将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违法认定、责令改正
2、违法建设当事人3日内自行拆除
3、否则有关执法机关立即组织实施强制拆除
4、当事人承担强制拆除的费用
5、当事人可能因违建行为被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三、“街道办查违建”时代到来
过去依据《城乡规划法》,查处违建的主体一般是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强拆实施。2019年4月《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施行后,街道办事处被明确赋予了组织并实施违建查处的职权,可以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展综合执法工作,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下沉式行政管理的改革思路是适用于全国范围的,有明确的中央政策文件予以支持。据此,“街道办查违建”的时代已经到来,这点是大家尤其需要注意的。
四、新规可能带来哪些不利影响
1、以“无许可”一刀切定违建可能有失公允
仅凭规划许可这一项来判断是否为在建违建欠妥。一些地区在规划许可的颁证上把控极严,在发证环节上青黄不接。一些老百姓急需房屋,但是面临没证不让建房,办证的不给力慢吞吞不给办的情况。当地政府如何处理,有待实践去检验。
2、可能减损当事人的法定救济权利
新规突出“快”,可能减损当事人的法定救济权利。依据《行政强制法》,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新规中所提及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客观上已经具有了行政决定的性质,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质影响,当事人若对此通知不服完全有权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强制拆除行为会被暂停,待相关裁决作出后继续推进。而若仅仅强调一个“快”字而无视当事人的救济权利,则当事人的法定救济渠道将面临被关闭。
以上是《关于立即处置在施违法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问题请咨询专业拆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