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如果遇到堵门断路等逼迫搬迁的情形,此时可以向相关部门对该逼迫搬迁的行为提出予以查处的申请。但实践中,却有些行政机关对该申请以信访为由进行处理,导致被征收人的请求迟迟得不到答复,最终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案情介绍】
王某在XX市XX区XX镇XX村5组6号拥有合法使用的宅基地及房屋。区政府于2015年对该区域进行征收拆迁,与王某就拆迁有关问题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后王某房屋所在区域因施工修建道路,造成王某无法正常通行,在外租房居住。王某遂向区政府邮寄了《查处申请书》,请求区政府履行法定职责,制止有关单位通过堵门断路方式违法逼迫原告拆迁的行为。区政府签收《查处申请书》,批转给区信访局办理。区信访局按职责分工正式受理,该信访案件转该镇人民政府处理。镇人民政府受理了查处申请并给予答复,但未解决王某的道路通行的问题。王某随后提起行政诉讼程序。
【裁判要点】
被诉区政府对当事人房屋所在区域进行征收拆迁,后因施工修路造成当事人无法正常通行。对此,当事人请求区政府查处通过堵门断路方式逼迫其搬迁的违法行为,区政府对于该申请具有依法作出处理或予以回复的相应职责,而政府将该申请仅作为信访事项批转,程序不当。
【指导意义】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并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2010]15号)规定,人民政府对征地拆迁要强化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对采取阻断交通等手段逼迫搬迁违法违规行为。结合上述规定,指导案例从以下三个角度对征地拆迁中出现的该种情形予以指引:
首先,关于主体问题,根据以上相关法律规定可知,案例中区政府具有相应的法定查处职责;
其次,关于查处涉及的事实问题,在被征收人合法宅基地上房屋所在区域施工修建道路行为,导致其无法正常通行,以此来认定被征收人房屋所在区域项目道路施工行为和拆迁两者具有关联性,且属于逼迁行为的表现形式,因此被征收人提交查处申请的理由充分;
最后,关于查处的程序问题,请求查处通过堵门断路方式逼迫搬迁的违法行为,如行政机关对于该申请具有依法作出处理或予以回复的相应职责,此时就不能将该申请作为信访事项进行批转,应当对申请人请求查处的事项进行调查并予以认定,最终给予答复。
综上所述,如果被征收人遇到上述违法逼迁行为,可以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申请查处,如其未履行法定的查处义务,被征收人可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