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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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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案例之房屋价值何时作为征收补偿决定时间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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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征收部门应当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前述规定的目的一方面在于有序地推进征收项目的进行,以保障公共利益得以实现,另一方面也可以及时地解决行政争议,以实现被征收人权益的保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但是如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作出时间相距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较远,且不可归责于被征收人,那么若以房屋被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作为房屋价值的评估时点,将导致被征收人实际获得的补偿不足以获得相应的补偿。虽然征补条例并未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作出的时间进行限定,征收主体原则上具有一定的裁量权限,但其仍应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如果并非被征收人的原因而导致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延迟作出的,征收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即通过重新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时点等方式,弥补被征收人由此可能遭受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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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11年9月22日,梁园区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发布《关于凯景铭座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价值评估的通知》,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择评估机构,并发送了《凯景铭座城中村改造项目评估公司选定征求意见表》。因被征收人协商及多数人推选方式无法确定评估公司,梁园区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在2011年10月8日在公证机关现场公证下随机选择房屋评估机构为河南泰明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2012年3月8日,梁园区政府作出《关于凯景铭座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征收哈森路以东、中州路加油站以西、民主路以南、团结路以北区域城中村改造范围内(以项目用地规划红线为准)的房屋及附属物,并规定了梁园区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期限为2012年3月10日至2012年4月23日,共45天。案外被征收人李文其不服该房屋征收决定,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6月30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豫法行终字第00169号终审判决,认为梁园区政府对涉案区域进行旧城区改造,可以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房屋进行征收,梁园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进行公告,符合规定,不违反法定程序。2017年10月30日,河南泰明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作出分户评估结果报告,认定杨婷房屋面积68.54㎡,评估价值437217元,评估单价为6379元/㎡。2017年11月1日,梁园区政府将该房屋评估报告送达给杨婷。因杨婷未与梁园区政府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梁园区政府遂于2017年11月21日作出商梁政征补(2017)18号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杨婷不服该补偿决定,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杨婷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一、撤销……行政判决;二、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11月21日作出的商梁政征补(2017)18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三、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个月内就本案房屋征收补偿事项重新作出处理。经过再审,驳回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政府的再审申请。

律师提示

被拆迁人在拿到评估报告后应多了解评估内容,而不是按照拆迁方的意思为解读,同样的房屋,评估时间不同,价值相差甚大,同时,被拆迁人还要注意,整体的房屋评估报告应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更不能以打印或签章代替,评估机构的方章也必须加盖,并且可以验证评估方是否有资质,除了在评估报告上体现以外,评估人员在实地勘察时还要在记录内有被拆迁人的签字或第三人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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