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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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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分析-先补偿后搬迁,不可当戏言

拆迁补偿 拆迁赔偿 美泰律师 拆迁律师

基本案情

当事人李某居住在某市某街道办某村167号院落,因2017年某市某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征地拆迁,周边房屋都已经补偿拆迁完毕,只剩下当事人一处院落未支付补偿费用。

2017年11月30日李某和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因某市某村(城中村)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书》最终核算确认金额?元。现在村委会口头告知,当事人和母亲不符合村里一户一宅的政策,按照拆迁补偿政策不予以补偿,因此补偿协议书无效,并将同类型的情况进行了公示。

维权之路

李某尝试了多种途径均未获得满意答复,在2019年,李某通过三天的时间,考察了北京多家律师事务所后,经过几轮对比最终选择了北京美泰律师事务所的团队。律师团队研究了案件的详细情况,经过讨论制定了严谨的维权方案。

首先,从表面看,李某是和村委会签订了《集体土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书》,但是集体土地的征收责任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同时,在律师介入后通过调查获取的其他证据也能辅助证明,该市政府是征收责任主体,随后,我们向某市政府提起了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的申请。

律师意见:

根据原《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 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行政机关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我们提出的补偿申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市政府应该履行补偿协议书的补偿内容,在未得到合法处理的情况下,北京美泰律师事务所张艳玲主任律师向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该案在4月13日第一次开庭,后因主审法官认为,为查清案件事实,主动追加了协议签订方村委会为第三人,张艳玲律师认为街道办为该补偿协议书的审核监督部门,因此申请追加了某街道办为第三人,包括补充证据在内共计提交了17份证据,佐证我方观点,本案6月19日第二次开庭审理。最终一审法院支持了我方观点,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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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示签订补偿协议,仅考虑协议双方是不够的,要全方面的分析案件事实,多方收集证据举证,抓住核心法律问题,透过表面看事实才是律师专业性的体现。当然,每一个案件都有不同之处,又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才有希望帮助更多的老百姓解决合法合理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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