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发布《关于加强和规范案件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工作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放松对民事、行政案件再审提审的标准。今天让我们一起解读一下新老规定的差异在哪。
发布前适用的《实施办法》
2021年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其中要求当事人原则上应当向原审高级法院申请再审。如果当事人不服高级法院生效裁判,执意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必须是“适用法律错误”:如果当事人坚持不放弃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主要证据和诉讼程序的异议,那么最高法院将不予受理再审申请。
但是,高级法院的裁判错误,可能并不仅仅限于“适用法律错误”,也可能存在“基本事实”“主要证据”“诉讼程序”上的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与“基本事实”“主要证据”“诉讼程序”错误交织并存。当事人只能向原审高级法院申请再审,寄希望于原审高级法院“自己监督自己”、“自己纠正自己”,再审翻案的可能性极低。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应当向原审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申请人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主要证据和诉讼程序无异议,但认为适用法律有错误的;
(二)原判决、裁定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当事人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调解书申请再审的,应当向相关高级人民法院提出。
第十二条 当事人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依法必须载明的事项外,应当在再审申请书中声明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适用的诉讼程序没有异议,同时载明案件所涉法律适用问题的争议焦点、生效裁判适用法律存在错误的论证理由和依据。
再审申请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不符合前款要求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一次性全面告知其在十日内予以补正。再审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予补正的,按撤回申请处理。
最高法院在发布《指导意见》的开头强调,“为加强人民法院审级监督体系建设,做深做实新时代能动司法,推动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现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就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案件提级管辖、再审提审工作,制定本意见”。
根据新的《指导意见》虽然最高法院仍可在部分情形下指令原审高院再审,但以最高法院提审为原则(一般应当提审)、指令原审法院再审为例外。而且,不再要求当事人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之前必须对“基本事实”“主要证据”“诉讼程序”声明无异议,实质性放松了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的标准;并对最高法院必须提审的6中情形进行了列举。
第十五条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认为符合再审条件的,一般应当提审。
对于符合再审条件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指定与原审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二)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三)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四)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
(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均为公民的民事案件;
(六)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民事、行政申请再审审查案件,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应当提审的情形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裁定提审: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
(二)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
(三)所涉法律适用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内部存在重大分歧的;
(四)所涉法律适用问题在不同高级人民法院之间裁判生效的同类案件存在重大分歧的;
(五)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更有利于案件公正审理的;
(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审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并且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提审。
美泰律师提醒
《指导意见》的发布极大地改善了相关案件存在的判断标准过于原则、难以精准识别的问题以及“该提不提”“为提而提”和“相互推诿”的现象。为民事、行政案件再审提审的申请提供了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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