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时价值的确定直接关系补偿的多少,实际中,我们如何判定房屋价值?判定房屋价值的机构是什么?又以什么时间做出的价值判定为准呢?请看“中律评杯”2018年度十大征地拆迁案例之“马军、马学先;何兴成、罗兰英、何虎、杨科、余兰花分别诉同心县人民政府撤销征收补偿决定书”
一、案情简介
四户委托人位于同心县的房屋被分别划入棚户区改造征收范围,其中马军户及何兴成户房屋沿街且一直用于经营,持有合法营业执照。有关部门适用同党发【2015】33号《同心县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中确定的3000元每平方米标准对委托人进行补偿,并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给予1货币补偿,2或者产权调换但不给予私改营政策,3不享受奖励政策,4或者按评估价补偿,5评估公司由征收实施单位选定。
委托人不服,起诉要求撤销被告向其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
二、吴忠市中院审理结果
1、原告房屋所在地已经纳入同心县的城市规划区,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并无不当。
2、被告同心县人民政府具有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法定职权。
3、在对涉案房屋进行评估的程序中,被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评估公司的选定是由被征收人协商、多数人决定或者随机选定的方式进行。
4、被告在《征收补偿决定书》中记载评估公司由征收实施单位选定,被告在评估公司的选定程序上违法。
5、评估时点为2017年3月9日,而征收决定公告时间为2016年11月24日,违法。
6、依法判决撤销被告同心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同心县人民政府关于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同心县人民政府负担。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评估征收办法评估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20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入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10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二、典型意义
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判决有以下三个要点,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值得关注。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第1款,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对于房屋价值的确定,应符合法定程序。
首先房屋价值由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第二评估机构应由被征收人选定;第三评估时点应当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3、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应当以全面补偿为原则,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的胜诉延续了最高院典型案例许水云案判决的精神。
以上是房屋征收价值判定的有关判例和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问题请咨询专业拆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