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针对征收实践中存在的、群众反响比较强烈的一些情况,诸如规范作出补偿决定、文书送达等,制定了更有利于提高行政机关工作效率、切实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征收补偿工作规范。
通知中列明区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补偿决定的材料应当包括的内容,确保征收补偿决定合法合规,减少法律纠纷。原则上,各区政府应当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征收补偿决定,避免征收补偿工作久拖不决,也减少因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动而对被征收人补偿权益造成不利影响。
在本所代理的房屋征收补偿案件中,不乏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满之日起3年才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情形,3年里,对于追求迅速发展的城市,房地产市场价格不断向前推进,3年后再以3年之前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补偿,已不能满足对被征收房屋按照实际价值进行补偿的需要,必然会对被征收人产生经济损失,难以认同征收补偿决定,进而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因此,该通知对征收补偿决定作出时限明确予以规定,相当于给行政机关戴上“紧箍咒”,在最有利于保护被征收人补偿权益的期限内,及时根据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该通知也对文书送达程序、征收补偿决定作出之后与司法工作衔接的问题作出规定,规范行政征收行为,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该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我们认为,既然该通知改变或者补充完善了以往的相关规定,就说明在之前的实践中存在相关的问题,需要新的规范性文件予以解决。在此之前启动的征收程序中,有许多未完结的征收项目,应当同样适用或者参照此通知的规定,最大程度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