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无合法权利凭证,但历史沿革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地方政府在房屋未取得合法手续方面存在过错,明显违反信赖保护原则,当事人基于房屋的相关权益应予认可。地方政府应有义务统筹协调,妥善处理,切实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案例解读:
曙光村自然村改造项目所在地块被规划为上海市大型居住社区(曹路)基地建设,秦女士2001年在曹路镇曙光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但未取得相关的土地使用、建设工程规划等审批手续,曹路镇政府于2015年经立案查处后,先行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并在催告等程序后,于2018年10月29日作出并送达被诉《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秦女士认为该决定书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
案例分析:
法院认为,本案虽因涉案房屋无合法权利凭证,人民法院对秦女士请求确认强拆决定违法并予以撤销之诉求依法难以支持,但涉案房屋的历史沿革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地方政府在涉案房屋未取得合法手续方面存在过错,明显违反信赖保护原则,申请人秦女士基于涉案房屋的相关权益应予认可。浦东新区政府作为当地一级人民政府,应有义务统筹协调,妥善处理,切实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律师解读:
美泰律师认为,我国农村住宅因多种多样的原因导致没有权属证书,在日常使用中不会产生影响,但是在面临征收时,便可能被认定违建而不予补偿。对于因历史原因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无证房屋,行政机关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无证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的情况下,不应认定为违法建筑。行政机关应当在综合考量没有办理产权登记的历史原因、土地价值、房屋来源、房屋用途和周边类似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后,确定公平合理的补偿标准,不能以无证房屋是违法建筑为由一概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