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中,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是一道分水岭,谈得好不如签得好,熟悉拆迁补偿协议签订的禁区非常重要!
一、协议签订主体不合法!不能签
对方签约主体为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
签协议时,一定要注意与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另一方只能是房屋征收部门。拆迁办、拆迁实施单位、街道办事处等机构均无权签订协议。这种协议效力待定,如果有权主体追认则有效;如果有权主体不承认,则协议无效。不管许诺给您多么美好的未来,协议无效,您的权利无从保障。
二、补偿协议的内容缺少!不能签
拆迁补偿协议重点补偿方式、补偿期限和违约责任等。
补偿协议中的条款具体应当包括:被征收房屋的具体位置、房屋性质、建筑面积等对被征收房屋基本属性的记载内容;补偿安置的方式;货币补偿的金额、支付方式和期限;搬迁期限;违约责任。
三、违反先补偿后拆迁!不能签
任何理由的先拆迁后补偿都违法。
拆迁的顺序先补偿,再拆迁,可实际过程中,有很多时候,为了提高工作效率,没有签署协议,就要进行拆迁,这是不符合条例的,在同意拆迁时,一定要遵守先补偿,后拆迁的顺序,以防后续出现纠纷。
四、补偿数额不合理!不能签
拆一还一,不低于市场价格。
房屋征收的货币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并且拆一还一。另外,根据政府相关文件要求,确保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五、现场不给签字不备份!不能签
双方不当场签字,内容有改动风险。
有时会遇到这种情况,补偿协议签完了,但是对方以统一拿回盖章,盖好完璧归赵的名义将协议收走了。结果盖好章拿回来,协议内容条款可能变了,但是你却并没有注意到。等到发现问题时,维权时机已过。因此,一定尽量双方现场签字,并拍照录像留证。
六、空白协议书!不能签
坚决不能签空白协议,已经签了一定马上请律师帮助!
拆迁方经常开出优厚条件,为了尽快达成协议满口空言,请记住口头承诺不可信。不管拆迁方说的多么诚恳,理由多么看似可信,也一定不要在空白协议上签字!
以上是拆迁谈判,不能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6种情况,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问题请咨询专业拆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