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专注·专心

只为被拆迁人维权

美泰律师事务所
全国咨询热线:

010-88907166

美泰律师事务所
手机咨询热线:

18901119907

返回列表 您的位置:首页>拆迁资讯>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

返回列表页

最高法权威发布|以后提起行政诉讼哪个法院来管?

【导读】2021年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为进一步深化诉讼制度改革,明确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加强审级制约监督体系建设,实现依法纠错与维护生效裁判权威相统一,推动法律正确统一适用,发布了《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接下来,我们就带您了解一下该文件的出台对于普通百姓的诉讼有什么影响。

什么是四级两审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等相关的法律规定,确定了我国的四级两审制。 所谓的“四级”指的是四级法院,即我国拥有: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级)、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中级人民法院(市级)、基层人民法院(县级)。

所谓的“两审”是指两审终审制,即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即告终结的法律制度。其内容是:如果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所作出的判决和裁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第二次审判;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所作出的判决和裁定是终审判决和裁定,当事人不服不得再提起上诉,人民法院也不得按照上诉程序审理。

然而对于已经生效的终审裁判,我国还设立了审判监督程序,通常指的就是再审程序。若当事人认为已生效的裁判文书存在错误,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新的实施办法有哪些变化?

一是明确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

二是完善行政案件级别管辖制度。

三是完善案件提级管辖机制。 

四是改革再审程序。

五是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权力运行机制。

对于征收案件的诉讼有什么影响?

第二条 下列以县级、地市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一)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 

(三)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者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的案件; 

(四)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行政裁决案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以市县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办法的出台合理调整了第一审行政案件级别管辖标准,根据案件可能受地方因素影响程度,明确了四类以县级、地市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应当向原审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申请人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主要证据和诉讼程序无异议,但认为适用法律有错误的; 

(二)原判决、裁定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当事人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调解书申请再审的,应当向相关高级人民法院提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认为二审法院裁判有错误,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即对于省高院作出的二审生效裁判,可以向最高人法院申请再审。该办法的出台完善了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案件范围和情形,建立了将申请再审案件交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的机制,规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应当提审的情形,推动最高人民法院主要审理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等案件。 

美泰律师提醒您,《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已经于2021年10月1日开始实施,若在2021年10月1日后提起诉讼则应依照该实施办法确认相应的管辖法院。

原文网址: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24681.html


全国服务热线:

010-88907166

提交信息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