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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高院:征收安置奖励费必须按约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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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6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9年贵州法院行政审判典型案例》。其中何某某诉贵州贵安新区马场镇人民政府等行政协议案,行政机关与何某某签订协议,约定按3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奖励乙方共计人民币70200元,但仅支付了51732元。法院判决:尚差的18468元,应当补足。

案情简介:

2013年9月25日,贵安新区征收办印发《关于组织开展贵安小镇安置点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的通知》,要求马场镇政府开展贵安小镇安置点项目的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何某某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

同年10月9日,贵安新区征收办印发《贵安新区马场安置点、茅藤安置点建设项目(马场镇)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明确“凡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被征收人,按合法建筑面积给予60元/㎡的签约奖励”。

2014年4月5日,贵安新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与何某某签订《贵安新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住宅房屋补偿。

2018年9月19日,贵安新区征收办通知何某某在马场安置点选房中心办理回迁安置手续。同日,马场镇安置办(甲方)与何某某(乙方)签订《贵安新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协议》,约定回迁安置通告发布之日1月内,乙方办理完回迁安置相关手续,甲方按3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奖励乙方共计人民币70200元。何某某在签订补充协议当天办完回迁安置手续,分得安置房屋。

2018年11月9日马场镇政府向何某某支付安置奖励费51732元。何某某认为贵州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政府、马场镇政府未按照补充协议支付安置奖励费,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贵安管委会、平坝区政府、马场镇政府支付其安置奖励费人民币70200元。

一审法院判决马场镇政府继续履行补充协议约定的奖励义务,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何某某支付安置奖励费差款18468元。

马场镇政府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期间,马场镇政府以安置奖励计算错误等为由,向何某某作出《解除行政协议告知书》《解除行政协议决定书》,解除2018年9月19日马场镇政府与何某某签订的补充协议。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马场镇政府向何某某支付安置奖励费差款18468元的判决。

美泰律师分析:

总体来看,本案的案件焦点在于:补充协议约定的安置奖励费相关条款是否合法有效。对此,美泰律师认为:

房屋拆迁补偿费与本案安置奖励费性质和目的不同,房屋拆迁补偿费是政府部门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依法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的补偿。本案安置奖励费则是马场镇政府为了鼓励被征收人及时入住新房,与何某某签订的协议,虽名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协议,但内容属于行政奖励协议,对按约搬入新房居住的拆迁户奖励具体的金额。签约双方均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且是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自愿签订,协议成立,合法有效,双方应该全面履行约定之义务。

该补充协议约定,何某某在回迁安置通告发布之日1月内办理完回迁手续的,马场镇政府按3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奖励何某某70200元,奖励金额明确具体。签约当日,何某某即按约办理完回迁安置相关手续,履行了补充协议约定的义务。故马场镇政府应履行自己的承诺,兑现入住奖励费70200元给何某某。

马场镇政府在二审程序中以奖励费计算有误为由,单方解除行政协议,不符合行政机关可以行使权益的情形,不仅系对权利的滥用,且有对抗和规避执行一审判决之嫌,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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