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基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了搞活流通,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建贸易市场,并经县级人民政府征占土地审批,办理了权属证书,虽在2009年起由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缴纳土地补偿费转为向村民委员会缴纳土地补偿费,但因土地经过行政审批,商户仍依据与行政机关的集资兴建合同履行,并非与村民委员会签订租赁合同,不能认定村民委员会与商户存在土地租赁关系,村民委员会无权要求商户迁出并返还租赁场地、恢复土地原状。
【基本案情:管委会征收决定被撤销,以村委会名义企图收回被征收商铺,从而达到征收目的】
上世纪90年代,邢台日报刊登了邢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集资兴建综合贸易市场公告》,号召集资兴建永久性综合新型市场。由邢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邢台县东汪乡人民政府和涉案村签订《联合兴建邢台县综合贸易市场协议书》,邢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商户签订《集资兴建综合贸易市场合同书》。
2018年底邢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发布《关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在被邢台市人民政府撤销后,涉案村委会以收回土地名义,强行要求商户腾空交房,并于2019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户迁出并返还租赁场地,恢复土地原状。
【律师代理:商铺系经邢台县人民政府征占土地审批并办理权属证件,履行的是与邢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集资兴建合同,与村委会无租赁关系,村委会无权要求迁出并返还租赁场地、恢复土地原状】
一、商户合法享有商铺所有权和商铺所占土地使用权。
1992年,经邢台县人民政府批准,同年5月16日,邢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在邢台日报上发布《关于集资兴建贸易市场公告》,号召群众集资兴建综合贸易市场,并约定谁投资谁所有,拥有经营、转让、买卖、租赁等权益,交付使用后发给确权证书。商户积极响应,出资兴建商铺,获得商铺的所有权和商铺所占土地的使用权。
二、商户与村委会无租赁关系。
上世纪90年代,商铺参与集资兴建综合贸易市场,与原邢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约定,并签订集资兴建合同书,合同中约定乙方(商户)向甲方(邢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支付占地补偿费,每年分两期交付。该项费用并非村委会所言地租,商户所缴纳的费用实质上是基于与邢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所约定的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不能作为断定村委会与商户之间存在租赁关系的依据。
三、商户对商铺所占土地享有永久使用权。
上世纪90年代,商户投资兴建市场并申请用地,明确约定了用地期限为长期使用,贸易市场所占土地由邢台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征用村委会所有土地,商户对占地进行补偿。
四、村委会没有征收主体资格。
2018年邢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作出《邢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并发布《关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房屋征收的公告》。后由邢台市人民政府撤销征收决定,村委会无权收回商户的商铺。若想征收商铺,必须要经法定机关,履行法定程序。
【法院判决:村委会与商户不存在租赁关系,驳回村委会的起诉】
法院认为,土地系由村委会提供给邢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为兴建市场使用,邢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村委会支付占地费用,双方签订协议,并经邢台县人民政府征占土地审批,邢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面对社会集资兴建市场,并将所建房屋出售给市场业主,业主依法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并按年收取业主占地补偿费。从2009年开始业主向村委会缴纳土地补偿费,但因涉案土地经过行政审批并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业主仍依据与邢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履行,而非与村委会签订租赁合同,故不能仅依据村委会收取土地费用来认定村委会与业主之间存在土地租赁关系。村委会土地租赁系经过邢台县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征占。业主依法取得使用权,村委会与业主之间不存在土地租赁关系,村委会收回土地应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不得直接向依据行政行为取得使用权的业主主张权利。业主与村委会之间不存在土地租赁关系,业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受到法律保护。故村委会无权要求业主迁出并返还租赁场地,恢复土地原状。
综上所述,村委会与业主之间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且村委会的权利只能通过行政途径解决,不能通过民事诉讼处理。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邢台经济开发区东汪镇涉案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