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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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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不应该成为法院中止审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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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中,法定的诉讼中止情形有以下六项,出自《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前五项情形很清楚,而第六项则是兜底条款,因此在实践中有时遇到诉讼因“不明原因(其他情形)”被法院裁定中止审理,因此也有法院借着肺炎疫情的事由来中止审理案件。那么对法院的理由,需要综合判断。出现这种现象很可能是人为因素干预的结果,因为在行政诉讼尤其是征地拆迁领域,案件往往复杂、牵涉着多方利益。

 

我所代理的某地街道办强拆一案中,就出现了行政诉讼被裁定中止审理的情况。这里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即是“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当我们向法官询问具体原因时,法官没有做进一步的解释解释。

那接下来怎么办呢?中止审理意味着,案件被人为因素拖延,当事人的权益无法尽快伸张。因此,我所律师想到了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要求检察院履行监督职能,监督并督促人民法院尽早恢复案件的审理,还当事人一个公道。

我们向检察院如此申请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三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以及《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对抗诉案件的受理、立案、审查等提出的明确的要求。因此,我们依据以上法律和规定向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申请书》。

就在前几天,我们接到了邵姓某检察官的电话,该案出现了转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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