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征收与补偿并非仅是由行政法律关系所调整,征收工作涉及到的是物权变动,补偿行为是双方协商、签订补偿协议的过程,征收与补偿反而更多是由民事法律关系所调整。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它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对民事活动规范、民事主体权利保护等方面有了系统性规定,能够更好地保障民事主体权益。作为专业征地拆迁律师,我们的目光着落点总是在我们所从事的征地拆迁领域,要知征收与补偿如何规定,且请看下文。
《民法典》第117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法条里包含这几类含义:
1. 只能是为了公共利益之需要,才可以实施征收;
2. 征收工作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征收程序进行,以“排危解险”等名义在对被征收人补偿之前即将被征收人动产或者不动产灭失,是违反征收程序的违法行政行为;
3. 补偿应当公平、合理。该规定与2011年生效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有不同之处,即征补条例中只规定对被征收人公平补偿,不包含合理补偿原则。在《民法典》实施之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应当按照《民法典》规定的公平、合理补偿原则,依法对被征收人补偿安置。
《民法典》第243条中,将对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明确列出,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保障村民住宅不动产物权的重视,更好地保障被征收人补偿权益以及居住条件。除增加了对农村村民住宅补偿的规定外,其他规定与新的《土地管理法》基本一致。
民法作为权利保障法,依法保障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合法权益。而行政征收实际上是对公民合法所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实施征收,改变物权归属,是建立在民事活动基础之上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实施的征收行为,不仅需要依据原有的规定征收程序的法律、法规,还应当符合《民法典》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保护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