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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泰胜诉】村委会违法收回土地,美泰律师组合拳介入为委托人挽回近300万损失!

北京美泰拆迁律师 北京美泰拆迁律师 2024-01-16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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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农村土地承包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明确“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且长久不变”,承包期内,如需要对个别农户之间的承包地进行调整,需要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及经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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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田某、韩某系昌吉某县某镇某村村民,二人成立某种植专业合作社。该合作社于2014年与该村的90%以上村民分别签订了书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地块证载坐落位置与承包合同一致。

承包合同约定耕地转包期限为14年,自2014年到2028年。承包面积为五百多亩,一次性付清全部承包费。合同约定合作社在支付土地承包费后对该土地享有耕种经营权,经营期限和本合同所定期限一致。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包土地后,为解决缺水问题,又自行花费资金打井,耕种经营至2022年。

2020年至2022年期间,某村进行整合零散耕地,整合耕地后重新给每位村民划分了7.5亩土地,导致村民现有的承包地与村民土地使用权证上记载的位置不一致。村委会进行土地整合未经任何法定程序。2022年村委会以该土地整合后用益物权不再归村民所有,强制违法收回了该合作社承包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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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思路

张洁律师凭借多年丰富的办案经验,迅速分析了该案的关键点是村委会开展的土地整合是否合法,相应地提起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村务公开申请。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了解到,村委会开展土地整合未经法定程序,承包地调整之前未制作承包地调整方案,未经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同意,更未经镇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

确认村委会属于违法调整承包地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某镇政府提起了责令改正申请,在张洁律师团队的协助下和相关单位经过几轮协商后,村委会将土地归还了委托人,并就委托人的损失做了相应的补救措施,张洁律师团队为委托人挽回了近300万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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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依据

1: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2:依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发包方应当制定承包地调整方案,并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调整方案通过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发包方应当将调整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批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整方案的审批,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整方案的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调整方案,应当及时通知发包方予以更正,并重新申请批准。调整方案未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批准的,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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