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契税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8月11日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不同领域关注的重点不同,大多数人在关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的时候,作为专业做征地拆迁案件的一家律师事务所,我们将关注重点放在了《契税法》的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
这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因土地、房屋被征收、征用,而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是否需要纳税,而是将该部分权限下放到省一级人民政府,由省一级人民政府以省政府规章的形式作出规范。该内容延续1997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规定。
根据拆迁安置的办案经验,各地方一般没有明确规定需要让被征收人针对安置房交契税。因为政府将被征收人的房屋实施征收,被征收人丧失该房屋,该房屋也许是被征收人唯一的一处住房,另行给予安置房,一般是按照征收实践中“拆一还一”的标准,给被征收人提供基本住房。
因此安置房政策的本意即保障被征收人基本的住房需求,在征收拆迁中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和公共利益,安置房本应和法定继承承受房屋一致,但为什么因征收而重新承受房屋没有明确规定无需缴纳契税呢?
有些地方经济较发达,征收房屋之后,被征收人可能获得好几套安置房,如果免征契税,更加加剧了贫富分化,这也是法律和政策不被允许的。
但如果征收工作中没有统一的适用标准,对免征或者减征契税规定不一,虽能够因地制宜,但有可能标准不够透明,不利于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希望国家能够依据《契税法》制定统一的实施细则,统一适用标准,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矛盾纠纷,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