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并向村委会支付了相应的征地补偿款后,经村民代表大会或者全体村民大 会制定该补偿费分配方案,向集体村经济组织成员发放补偿金。那么如果这里面不包括家庭中孩子的份额该怎么办呢?
案件的关键问题在于孩子是否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否享有参加征地补偿款分配的权利。法官一般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判断,是重点考察其生活保障基础,即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为基本考虑因素,并结合是否依法取得集体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等因素综合考量。
那么只要符合上述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可知,孩子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可因出生取得和加入取得,也不受年龄限制,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支持其获得因征地产生的拆迁补偿款,
为了维护孩子们的合法权益,父母应该勇于运用法律的武器,向不公平、不公正的对待说“不”,在缺乏法律专业知识的支持下,北京美泰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专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案件十五年,为您和孩子们的补偿利益提供维权帮助,愿孩子们获得法律的保护,感受法治的力量,茁长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