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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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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泰胜诉案例:新疆高院终审判决胜诉!

拆迁补偿 拆迁赔偿 美泰律师 拆迁律师

基本案情

当事人李某居住在某市某街道办某村167号院落,因2017年某市某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征地拆迁,周边房屋都已经补偿拆迁完毕,只剩下当事人一处院落未支付补偿费用。

2017年11月30日李某和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因某市某村(城中村)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书》最终核算确认金额一百多万。现在村委会口头告知,当事人和母亲不符合村里一户一宅的政策,按照拆迁补偿政策不予以补偿,因此补偿协议书无效,并将同类型的情况进行了公示。

维权之路

李某尝试了多种途径均未获得满意答复,在2019年,李某通过三天的时间,考察了北京多家律师事务所后,经过几轮对比最终选择了北京美泰律师事务所的团队。律师团队研究了案件的详细情况,经过讨论制定了严谨的维权方案。

首先,从表面看,李某是和村委会签订了《集体土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书》,但是集体土地的征收责任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同时,在律师介入后通过调查获取的其他证据也能辅助证明,该市政府是征收责任主体,随后,我们向某市政府提起了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的申请。

律师意见:

根据原《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 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行政机关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我们提出的补偿申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市政府应该履行补偿协议书的补偿内容,在未得到合法处理的情况下,北京美泰律师事务所张艳玲主任律师向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该案在4月13日第一次开庭,后因主审法官认为,为查清案件事实,主动追加了协议签订方村委会为第三人,张艳玲律师认为街道办为该补偿协议书的审核监督部门,因此申请追加了某街道办为第三人,包括补充证据在内共计提交了17份证据,佐证我方观点,本案6月19日第二次开庭审理。最终一审法院支持了我方观点。随后,一审被告上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主要有三点上诉理由。10月21日本案在新疆高院二审开庭,包括一审原告、一审被告(某市政府)、一审第三人(某街道办、某村委会),四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其中一审被告在二审开庭

中,现场增加了第四点上诉理由,认为被上诉人李某与某村委会签订的补偿协议无效。最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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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示签订补偿协议后,征收部门应该主动履行补偿安置职责,如因各种理由拖延履行,我们不能抱有不切实际的幻想,认为再等等、问问、靠靠就会解决,权利都是掌握在自己手中,维护和争取的也是自己的利益。只有及时维权,才能避免经济利益的更大损失,切勿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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