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行政征收程序中,行政机关经常以“排危解险”、认定“违建”等事由规避正常的征收拆迁程序,釜底抽薪,将被征收人房屋夷为平地,因为行政机关征收房屋的目的是利用该片土地进行项目建设,所以对其来说,将被征收人房屋拆除是其实施征收程序最重要的环节。
征补条例中明确规定“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行政强制法规定有严格的强制拆除房屋程序,行政机关以“排危解险”、认定“违建”等事由规避征收拆迁程序,是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都不被允许的。美泰律师代理当事人委托的此类案件,通过行政诉讼程序,法院最终认同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确认被告以“排危解险”名义实施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
案情简介:征收部门通过拆除部分房屋,进而拆除楼板的行为导致整栋楼房成为危房,再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需要采取措施解危,将房屋整体拆除
孙女士合法拥有北京市海淀区某处房屋一套,2017年7月5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作出海政发(2017)23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魏公村小区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对包括孙女士房屋在内的魏公村小区实施征收。因为征收工作进展缓慢,被告通过先拆除部分房屋,再拆除楼房楼板,导致整栋居民楼成为危险状态,2017年11月1日,安全鉴定中心站受紫竹院街道办委托作出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该鉴定报告对包括孙女士房屋在内的居民楼综合安全性鉴定评级为Deu级,处理建议为立即停止使用,应采取措施解危。海淀区政府责成紫竹院街道办作为该小区危房解危排险工作的实施主体。2018年1月25日,紫竹院街道办将包括孙女士房屋在内的居民楼整体拆除。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行政违法行为得以追究,孙女士寻求专业做征地拆迁案件的北京美泰律师事务所帮助,并委托张艳玲、张洁律师代理强制拆除维权事宜。
两位律师根据孙女士案件情况,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紫竹院街道办实施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律师代理意见:
在孙女士未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领取补偿款并搬离房屋的前提下,紫竹院街道办以排危解险名义对孙女士所有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是严重:
(1)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中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实施房屋征收应先补偿、后搬迁”原则,明显属于规避征补条例规定的合法房屋征收程序,严重侵害孙女士应合法获得补偿的权利,侵犯合法的物权所有权;
(2)违反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即使安全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报告认为居民楼综合安全性为Deu级,提出立即停止使用、采取措施解危的处理建议,但远远不至于将整栋居民楼拆除,超出了比例原则的要求。
紫竹院街道办辩称:
(1)被告具有涉案房屋进行解危的法定职责;
(2)被告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合法。Deu级指房屋结构安全性严重不符合房屋结构鉴定标准DB11/637-2015的安全性要求,已经严重影响整体安全;或建筑抗震能力整体严重不符合现代国家标准;在后续使用年限内严重影响结构整体安全性能或严重影响整体抗震性能。于是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履行告知、催告以及强制等程序,从保障居民安全的角度出发,对小区内原居民进行临时安置后,采用整体拆除的方式拆除包括原告房屋在内的楼栋。
法院认为:
本案被告紫竹院街道办虽系解危排险工作的实施主体,但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及其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房屋须整体拆除。同时,因为该处存在房屋征收程序,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征补条例有关征收拆迁程序的规定,给予被征收人合法补偿后,要求被征收人搬离被征收房屋。因此,紫竹院街道办采用整体拆除的方式进行解危,缺乏事实依据。此外,鉴于涉案房屋已被拆除,故本院依法判决确认紫竹院街道办实施的强制拆除原告房屋行为违法。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紫竹院街道办事处于2018年1月25日对原告孙女士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处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律师提示,遇到强制拆除房屋行为不要慌,也不要试图采用直接对抗的方式阻挠。在强制拆除案件中,行政机关居于绝对优势地位,被征收人阻挠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既不利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又可能损害自身利益。此时,要记住以下几点:不要暴力对抗,作为弱势群体,法律是你的“保护伞”,要相信法律;留存强制拆除现场的证据,对现场的车辆、工作人员等拍照录像,为后期诉讼打下坚实基础;及时委托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