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要点:
征地报批前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经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组长共同确认,但未经被征地农户和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共同确认,违反《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关于拟征地现状确认的规定。
有关部门在未办理征地手续的情况下,非处于抢险救灾等急需,先行征地拆迁,构成未批先用行为。省政府在拟征土地存在未批先用违法行为未经处理的情况下批准用地,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的规定。
基本案情:未获得征地批复开始实施征地拆迁工作?
耒阳市人民政府拟征收耒阳市余庆街道办事处水口村等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48.9741公顷,作为耒阳市余庆至长坪公路改建工程用地。在湖南省人民政府作出征地批复前,耒阳市人民政府便启动征地拆迁工作。
当事人经过咨询后,委托张艳玲、张洁律师作为本案代理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当事人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律师观点:耒阳市征地拆迁工作存在违法点
本案两位律师在对案情进行专业分析判断后,指出了程序中存在的违法点:
一、用地审批应当逐级报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一书四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二、拟征地现状应由村委会和被征地农户、所有权人共同确认。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本案中,征地报批前拟征收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经水口村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组长共同确认,但未经被征地农户和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共同确认,违反《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关于拟征地现状确认的规定。
三、未批先用行为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违法用地确需补办手续的,依法处罚后从新从高进行征地补偿和收取土地出让金和有关规费。本案中,有关部门在未办理征地手续的情况下,非处于抢险救灾等急需,先行启动征地拆迁,构成未批先用行为,湖南省人民政府在拟征土地存在未批先用违法行为未经处理的情况下批准用地,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的规定。
四、未保障农民根本利益。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8〕5号)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征地补偿标准,2018年2月5日余庆街道办事处与水口村35组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时新标准已经启用,耒阳市政府却并未按照新标准进行补偿安置不符合法律规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认定:确认审批单中
关于水口村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内容违法
最终,湖南省人民政府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对涉案审批单的合法性作出认定:
一、征地报批前的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未经被征地农户和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共同确认,违反国务院的相关规定。
二、有关部门在未办理征地手续的情况下,先行启动征地拆迁,构成未批先用行为,湖南省人民政府在拟征土地存在未批先用违法行为未经处理的情况下批准用地,不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
综上,确认《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中关于水口村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内容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