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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泰胜诉|对履行补偿安置申请不理睬?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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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申请人基于合法利益诉求向行政机关提出履行其具有的补偿安置职责,该行政机关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回应申请人的合理关切,解决矛盾,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案情简介

当事人的宅基地被征收之后,当地政府承诺给予安置房作为补偿方式。终于在2019年,用以安置当事人的安置房小区建成,当事人等人翘首以盼,期待早日搬入新居。但当事人领取钥匙、实地查看安置房之后,发现每套房屋的公摊系数远远超过商品房的公摊系数,平均在30%-37%,1号楼甚至高达41%。

当事人当然不满意。签订补偿协议时计算的都是套内的建筑面积,给补偿的安置房面积却包括超出一般合理的公摊面积,申请人于是寻求美泰律师帮助,要求职权部门履行针对超出一般合理的公摊面积的补偿。

维权经过

律师指导当事人在2019年10月至11月,共有42人向职权部门提交了《关于要求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的申请书》,但该职权部门却对当事人提出的履职申请不予理睬,忽视当事人的合法合理诉求。在超过法定答复期限之后,当事人在2020年1月至3月陆续向职权部门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上级政府查处职权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责令其依法履行职责。

律师意见

1.安置房属于保障性居住用房,是为了解决广大被征收人的住房困难问题,过大的公摊面积已经违背了棚户区改造改善居民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民生工程设立目的,更违背了补偿协议签订时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2.当事人本着实际解决问题的态度依法提出申请,职权部门却对当事人的申请置之不理,也未面对面和当事人沟通实际解决问题,已经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行政复议程序是法律给予行政相对人或者行政相关人不服某一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救济途径,复议机关应当切实履行复议职责,及时根据诉争作出公正的复议决定。

审理结果

上级政府受理当事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也存在迟迟不予作出复议决定的违法行为,侵害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程序性以及实体性权利。律师通过致函、向再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查处申请等方式,使上级政府认识到自身不合法行为。上级政府在2021年5月12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审理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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