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泰胜诉】老百姓邮寄文书,拒收就是拒绝履责!
在征地拆迁维权的过程中,被征收人不可避免的会通过邮政EMS邮寄的方式,向相关行政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请求履行查处职责、请求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等文件,有些行政机关拿到这类信件后,会以不属于其负责等原因拒收,更有甚者没有任何原因直接拒收。那么遇到此类情况需要如何处理呢?
刘某是伊宁市某街某号住宅的住户,由于该住宅被纳入某二期改造项目。在其未见到相关征收文件的情况下,房屋征收部门和其谈签订补偿协议。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刘某委托了美泰律师事务所张洁律师团队。张洁律师凭借多年丰富的办案经验,首先确定了要向相关单位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从而收集证据、了解征收的情况等。刘某2023年4月6日通过邮政EMS向某街道办事处、某政府办公室、某住建局、某自然资源局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其中某政府和某街道办将邮件退回。
张洁律师认为,EMS信封上已经写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某街道办事处、某政府作为职能机关具有公开的法定职责,而某街道办事处、某政府工作人员将该信件退回的行为应当视为某街道办事处、某政府的行为。且属于针对特定相对人和特定事项作出的,对相对人产生了权利义务上的法律后果,故应当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据此,拒收的行为是行政机关对其应当履行的职责未履行的一种行政不作为,针对不作为行为向某街道办事处、某政府的上一级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经过复议机关的审查,复议机关于2023年8月8日作出了复议决定,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向申请人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
在实践中,当社会公众向政府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而相关信息可能产生不利影响时,政府机关即有可能采取变相不作为的应对策略,即拒绝签收。遇上前述情况,应当如何破解?首先申请人要学会固定相关证据,对于寄送的信息公开申请表签字后应复印或者扫描留存,邮寄的快递底单要拍照或者扫描保存,在网上实时查看相关进展,对于邮件的当前状态予以确认,一旦行政机关拒绝签收,这些证据就可以大显身手,直接把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公开职责予以固定。
另外,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因此申请信息公开的部门指的是制作或者保存的行政机关。换言之,如果申请信息公开就必须向此信息的制作部门和保存部门申请,这样才可以提高效率,指准方向,避免重复做工,在维权的第一个环节上耽搁太多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