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政府的征收工作中,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会往往身在征收的第一现场,他们对上承受政府、征收部门等政府职能部门对项目进度的催促,对下也承担着民意传递和政策宣传的功能,因此街道办的矛盾较为集中,违法现象容易多发。
在我所承办邢台某地的征收补偿案件中,街道办事处想要以一纸《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来让当事人拆除房屋、加快征收进度,是企图以“拆违代拆迁”的典型案例。我所介入之后,与当事人深入会谈和实地考察后认为,街道办对当事人所做之《通知》存在严重违法行为。
当事人房屋处于邢台市中心城区土地规划区之内,街道办认为是违法建筑,并通知当事人予以拆除。首先,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未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这里拆除的前提是乡村规划区,而本案房屋处于城市规划区域内,因此街道办适用的法律是错误的。其次,街道办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的行政处罚权,本案中街道办作出《通知》的行为属于行政机关超越职权,有权机关为违法建筑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最后,本案中所谓的“违法建筑”未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街道办径直作出《通知》的行为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综上所述,邢台市平乡县法院采纳了本所律师的起诉意见,最终判决被告街道办撤销《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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