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保家卫国,拥有神圣的职责与光荣的义务。但是由于现役军人的户籍采取部队统一管理的方式,且无法实际履行对集体经济组织的义务。所以对是否应对其分配征地补偿款在实践中仍有争议。那么,现役军人到底能否分得征地补偿?义务兵和志愿兵有所不同吗?
一、义务兵能否分征地补偿
义务兵的服役期限为两年。可见,与在读高校学生的户籍迁出制度类似,具有暂时性。但是与在读高校学生不同的是,义务兵的村民待遇问题分为了两种情况。
1、法律规定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来、回哪去的原则,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安居农村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农村招收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军人。由此可见,义务兵并没有脱离以土地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性质,在其退役后原则上仍然要以土地耕种为其生活的主要物质保障。因此,对于这类义务兵原则上仍应当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待遇,在分配征地补偿款的各个方面不应有异。
2、法律规定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按照规定安排工作。即此类义务兵家居城镇的退出现役后,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国家有关规定安置退伍军人的义务。对于这类义务兵,由于其退役后的生活已由国家在城镇地区妥善安排,有固定的职业及收入保障,基本已脱离依靠土地谋生的生活状况,脱离了农民身份,因此其在原居住地村、组的收益分配权,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讨论决定。
二、志愿兵能否分征地补偿
1、志愿兵退出现役后,服役不满十年的,按义务兵退役安置。如果户籍迁回原籍落户。要求享有村民同等受益分配权、分配征收土地款,应当予以支持。
2、志愿兵退出现役后,服役满十年的,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自愿回乡参加农业生产或者自谋职业的,给与鼓励,由当地人民政府增发安家补助费。服役满三十年或者年满五十五岁的作退休安置,根据地方需要或本人自愿也可以作转业安置。对于此类服役满十年的志愿兵,因国家对其待遇及安置另有规定,可能真正改变农村籍志愿兵的身份,故其在原居住地村、组的收益分配权,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三、法律依据
《宪法》
《兵役法》
《土地管理法》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以上是现役军人能否分得征地补偿的有关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问题请咨询专业拆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