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正在全国肆虐。据各地媒体报道,各地无良商家却在此时大发“国难财”,哄抬口罩、消毒液、防疫药品等抗疫防疫用品价格。
近日,贵州桐梓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辖区进行防疫用品、民生用品等重要领域价格监督时,发现了多起哄抬物价和销售不合格口罩案件。据报道,其中桐梓县瑞丰大药房涉嫌哄抬物价销售口罩,当事人从2020年1月1日到24日将销售的口罩从最开始的5元/袋涨到最高40元/袋进行销售。执法人员作出处罚决定,对该商家作出罚款五万余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等。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及第三款,“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商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综合行政执法局将会充分听取商家的意见。商家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同日,据公安部网站消息,国务委员、公安部党委书记、部长赵克志2月3日晚主持召开公安部党委(扩大)会议。会议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趁火打劫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除了公安部的要求,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此类行为加快、加重甚至顶格处罚,警示着广大的经营者,疫情当前,不要舍本逐末,忽略了作为经营者的基本社会责任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