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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课题:预征收行为是否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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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征收,是指在征收决定公布之前,房屋征收部门就先行与被征收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当所签订的协议达到所规定的比例时,预签订的协议才能生效,并由房屋征收部门报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的决定。今天我们要探讨的话题是,预征收行为到底可诉不可诉?

相关案例:案号-(2019)最高法行申10020号

最高人民法院-唐雄、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本案中,唐雄请求确认三亚市政府对其房屋未批先征,并以发布、实施月川安置方案的形式进行征收的行政行为违法(这个所谓的月川安置方案事实上只是拟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不是征收过程中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实际上是对三亚市政府发布月川安置方案实施预征收的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该预征收行为仅仅是告知被征收人拟征收的相关事项,并未实际实施,未对唐雄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法理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拟征收行为只是市、县人民政府拟对特定范围内土地实施征收的意向,只有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才能实际进行土地征收,通常情况下拟征收土地行为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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