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在征收过程中,一些征收部门为了能够高效的完成征收,会出现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征收的情况,在本所代理的案件中,当事人的鱼塘被政府部门强制拆除,造成了严重的损失。2020年9月,当事人诉红花岗区人民政府确认强制拆除违法一案和行政赔偿一案开庭,在律师的帮助下,当事人成功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情介绍:
付先生利用家庭承包经营土地建设鱼塘从事养殖,并办理了营业执照。2017年因实施S306遵义至松林公路改扩建项目,付先生的鱼塘遇到征收。因未就补偿达成一致,双方未能签订补偿安置协议。2017年12月1日,红花岗区人民政府在未经付先生同意,也未进行补偿的情况下,便对鱼塘实施了强制拆除,严重侵害了付先生的合法权益。
法院观点:
一、被告红花岗区人民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本案中,被告在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前,没有合法的行政决定,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有实施强制拆除的法定职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对于行政强制执行行为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和步骤。被告未按法律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拆除行为,其拆除程序违法。
三、被告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超越法定职权、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不符合强制执行的规定,但因本案强制拆除行为已执行完毕没有可撤销内容,故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鱼塘的行为违法。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