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践中,征收部门对没有进行房屋产权登记的房屋,不予以合法建筑认定,评估机构也不再对没有经过认定的未登记建筑进行评估,该行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使被征收人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如果不及时应对上述违法行为,违法后果只能只由被征收人“吞下”。
案情简介:2018年,瑞安市人民政府将施总的工厂纳入征收范围。因为种种原因,施总与征收部门没有达成一致的补偿安置协议,征收部门便提请瑞安市人民政府在2019年底作出了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施总无法接受补偿决定载明的补偿的事实,便委托专业的美泰律师维护其合法权益。
律师观点:
一、案涉补偿决定所依据的评估报告不合法。 1.评估机构的选择应遵循法律、法规规定,保障包括原告在内的被征收人参与、知情的权利。2.评估机构在评估作业期间内,应当对被征收房屋实地查勘,与原告核实建筑面积等,但评估机构违背了评估办法,有遗漏的评估面积。
二、案涉补偿决定的内容不合法。 1.补偿的价值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且对房屋建筑面积的补偿有遗漏;2.未登记建筑不是违法建筑,被告具有对未登记建筑进行调查、认定的职责,对于未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情形,不予补偿明显不合法。
三、案涉补偿决定的送达程序不合法。通过直接送达方式送达补偿决定无法完成时,才可以采用留置、邮寄或者公告等送达方式,而本案被告直接将补偿决定邮寄送达给原告,明显违反送达法律规定。
判决书
代理人:
北京美泰律师事务所,张艳玲 主任律师
联系电话:18901119907
美泰律师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践中,因为种种原因与征收部门一直达不成补偿协议时,千万不要坐以待毙,认为消极应对征收部门就能够改变补偿。如果一直达不成补偿协议,征收部门可以报请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若在此之后被征收人仍无动于衷,丧失寻求诉讼救济的权利,将会遭受强制执行等难以挽回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