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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一申请”拒绝信息公开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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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收过程中为了保障被征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被征收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加强人民的监督工作,政府部门有信息公开的义务,那么政府机关以申请人申请的事项违反一事一申请原则不予公开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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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2019)最高法申14404号判决要旨:国办发〔201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第三条规定,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请人尽快获取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对一些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受理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

一事一申请的原则来源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三、明确“一事一申请”原则在实际工作中,有时会遇到一个申请要求公开分属多个行政机关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有的申请公开的信息类别和项目繁多,受理机关既不能如需提供,又难以一一指明哪条信息不存在,哪条信息属于哪个行政机关公开,影响了办理时效。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请人尽快获取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对一些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受理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

美泰认为: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为了获取信息,向政府部门申请信息公开必不可少,“一事一申请”原则是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请人尽快获取所申请公开的信息而设立的,并非是强制性规定,政府机关不能以此为理由规避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如果申请人提供的描述过于笼统,增加政府机关检索的工作量,影响政府机关的正常运作,那么政府机关是可以基于一事一申请事项不予公开,如果申请人申请的事项是符合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行政机关以此为借口,不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那么也是违法的。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公开没有提出异议,也给予了答复,可以认为政府机关认可了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那么就不能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不予公开。

政府机关不能把一事一申请原则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数量、频次超过合理范围混为一谈,而不予公开,因为根据《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延迟答复、收取费用。政府机关因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为由,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另外对于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美泰支招:政府机关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针对信息公开不作为,被征收人可以向上级机关举报;被征收在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认为这种行为侵犯了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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