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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分析:村民委员会不履行村务公开职责如何维权?

政府信息公开

胜诉案例分析:村民委员会不履行村务公开职责如何维权?

导读:村民委员会作为土地征收活动中很重要的一个组织,实际参与了很多征收工作,有很多证据要从村民委员会处调取,但在现实中有很多村委会并不会重视村务公开,那我们就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今天我们通过有着十五年专业维权经验的张艳玲律师团队的张洁律师、华天骄实习律师承办的一则真实案例来解答村民委员会不履行村务公开职责的问题

基本案情

委托人为北京市昌平区某村村民,2014年包含委托人在内的村民因地方建设项目而被征收宅基地上房屋。当时由村委会连同政府及拆迁单位与委托人沟通补偿安置事宜并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但因种种原因委托人至今未得到应有的住房安置,并且手中亦无所签的补偿安置协议文本。委托人多次向政府申诉无果,遂委托本所律师维权。

维权之路

受委托人的委托承办该案,律师对于现实情况作出分析,基于现如今无补偿安置房屋的实际情况,重中之重是获取到2014年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因征收土地签订协议与后期对于安置房纠纷的处理上,村委会始终参与其中,律师决定向村委会申请村务公开。律师指导当事人向村委会提交了村务公开申请表,但在规定期限内村委会并未给予任何答复,律师又指导当事人向昌平区人民政府提出履职申请,请求区政府查处村委会不依法公开村务的行为。据该查处申请提出已满2月,未收到昌平区政府答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申请法院责令昌平区政府履行法定监督职责。

律师认为,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北京市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村务公开不及时或者公开内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村民委员会提出质询,向村务监督委员会投诉,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北京市村务监督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的规定,区县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对村务监督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村务监督工作职责,及时协调、解决村务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对村务监督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上述规定,昌平区政府具有依委托人的申请对其反映的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以及在查明村委会存在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情况下,依法责令村委会公布相关村务的法定职责。

经法院审理,判决责令昌平区人民政府期限内对委托人的请求查处村民委员会不依法公开村务的申请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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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泰律师评论

农村村民遇到集体土地征收,应当关注当地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等文件的公示公告,在遇到补偿不合理时要积极提出自己的意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要注意协议的各个条款,并将协议留存备份。如果遇到征地拆迁中某些单位或个人存在违法情形,侵犯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请及时联系美泰律师。愿每一个被征收人都能得到合理合法的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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