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居住用房和经营性用房的补偿范围和标准不同。主要区别是停产停业损失,具体包括被征收一方的直接利润损失和因搬迁产生的费用。很多被拆迁人遇到过这种情况,房屋一直用于商业经营,但是补偿时被按照居住用房来补。那么,应当如何判定房屋的使用性质呢?
一、权属登记凭证
包括物权登记和租赁凭证,登记簿中记载了房屋性质用途。如果是公租房,出租方以内部记载的方式记录保存的基本信息和出具的租赁凭证,同样具备法律效力。
二、提供证据证明实际情况
如果登记或者记载的信息和实际使用的情况不一致的,被征收方可以举证证明自己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已经取得有权机关批准并变更登记、记载。
三、多次变更用途以征收开始时的用途为准
征收开始前,被征收房屋已经恢复居住用途至征收开始的,按居住用房补偿;征收开始前,被征收房屋只是暂停营业至征收开始的,按经营用房补偿。
四、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3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物权法》第77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以上是征地拆迁,房屋的居住和经营性质的判断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问题请咨询专业拆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