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中明确规定了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补偿决定之日起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补偿决定之日起的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法》第31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美泰律师建议您此类案件要及时提起复议或者诉讼,以免超过时效。另外一定要及时关注法院的有关信息,如果已经有审理征收决定的案子,可以向法院申请加入该案的审理,发表相关意见。咨询热线:010-88907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