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全国各地都存在着协议拆迁,我们都知道协议拆迁一定是“既不合法,也不合理”,法律只规定了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规定的法定程序进行拆迁,却没有规定协议拆迁,然而在我国某地却打破了许多被拆迁人这种固有观念,将现实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协议拆迁合法化,这个省份就是开展“三旧改造”的广东省。
为加快推动“三旧”改造工作,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2019年9月30日起广东省人民政府开始施行《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个《指导意见》对于协议拆迁到底说了什么?现就该《指导意见》有关内容北京美泰律师帮您解读如下:
一、制定该意见是有法律制定依据的,将该《指导意见》合法化。
1.《国土资源部关于广东省深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示范省建设工作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13〕371号)
2.《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47号)
3.《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
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
二、该《指导意见》最重要的原则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该《指导意见》的制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加大政府让利惠民力度,维护土地权利人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任何时候都要将人民考虑在第一位。
三、《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就是“市场”可以通过签订协议主动拆迁,但绝不是开发商想拆谁就拆谁,实施协议拆迁有其严格的限制和条件,下面美泰律师针对该内容帮您做以下分析:
1、协议拆迁必须坚持“先安置、后拆迁”。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原则,加大政府让利惠民力度,就必须坚持“先安置、后拆迁”,这样才能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2、协议拆迁也可能转变为国家征收,《指导意见》规定的行政司法保障为老百姓的合法权益不被损害保驾护航。
为什么“三旧改造”中将协议拆迁在当地合法化,是因为,协议拆迁可以自主地对居住生活环境进行改造,国家和地方都能节省不少钱,国家也能省很多事,简便且实用,毕竟协议拆迁不同于国家征收,既然是协议拆迁,那么被拆迁人就有很大的自由选择性,如果感觉补偿不合适,被拆迁人有拒绝的权利,这样,好多被拆迁人应该会有很多不同的意见,那么协议拆迁很可能会夭折。为了避免此情况出现,《指导意见》规定,对于少数不同意协议拆迁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来处理,也就是说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征收程序来实施征收。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积极探索政府裁决,对政府裁决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利用行政和司法强制力,妥善解决土地征拆“三旧”改造搬迁矛盾纠纷,加快项目实施,保障原权利人合法利益。
3、协议拆迁出现问题,政府来兜底负责,强化政府的“补位”作用。
对于市场主导的拆除重建类改造项目,市场主体已征得第16点规定比例的原权利主体同意,但项目仍难以推进,在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无法与所有原权利主体达成搬迁补偿协议的,该市场主体可申请将项目转为由政府主导的方式推进。市县级人民政府可在现有工作基础上继续推进土地、房产征收(收回)工作,并对经核定的市场主体前期投入费用予以合理补偿。
强化地方政府的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建立完善由政府牵头的“三旧”改造工作协调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是强化协同推进合力。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分工,要求各司其职、各尽所能负其责,合力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允许各地结合本地机构设置情况确定“三旧”改造各项工作的承担单位。
4、将协议拆迁信息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开发商实施协议拆迁有无资质、程序、实体是否合法一目了然。
协议拆迁实行信息全流程公开。各地要以信息公开为抓手,建立有效的风险防控体系,打造“三旧”改造阳光工程,严防廉政风险。将“三旧”改造标图建库、项目确认、规划计划编制、改造方案及用地审批、签订监管协议、土地供应、地价款核算、税费缴交、竣工验收等各事项的标准和办事流程纳入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对具体“三旧”改造项目的审批结果应依法依规及时公开。
美泰律师认为,协议拆迁是否合法是有严格的条件限制的,被拆迁人千万不要认为广东省生效的文件就意味着全国各地都可以实施协议拆迁,也不要认为开发商可以想拆谁房子就拆谁房子,目前也就该地将其协议拆迁合法化,即使这样,协议拆迁也应该按照《指导意见》规定的要求进行协议拆迁,在协议拆迁时,提醒被拆迁人要仔细斟酌政策,如有不懂,可以及时联系北京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