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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修正草案》二审,给被征收百姓四大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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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限定征地范围,符合“公共利益”是大前提

二审稿在征地部分第十四条第一款中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实施征地,并列举了征地六种情形,包括“由政府组织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由政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组织实施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等。草案拟增加规定: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成片开发建设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二、适应社会发展,征地补偿标准拟“每5年调整一次”

二审稿将征地补偿标准修改为: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5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

 

三、重视民主决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须2/3村民同意

二审稿规定健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民主决策程序。规定要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四、加快修法进程,“三块地”改革倒逼完善土地管理法

目前农村土地制度三项改革试点中,农村土地征收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比较成熟,不再推进试点,需要土地管理法的修法来给予原则性的明确内容,宅基地制度改革相对不够完善,后续还将拓展试点。按照计划,改革所得的相关经验将被纳入到正在审议修改的《土地管理法》中。但由于“试点推进不够平衡,平衡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收益的有效办法还不够多”等问题,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已两次延期。业内学者指出,“三块地”改革试点实践,正在“倒逼”土地管理法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加快修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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