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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行政机关不作为,投诉举报人可以起诉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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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收过程中,一些政府部门可能会存在违法的行为,侵害了被征收人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投诉、举报。然而并非所有的投诉举报人都能够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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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行申281号《行政裁定书》中对投诉举报人的原告资格进行了明确说明。投诉举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行政管理的重要途径,除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弥补行政机关执法能力不足也发挥着积极作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何种事项向哪个行政机关投诉举报,取决于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具体规定;与此相应,能否就投诉举报事项提起行政诉讼,也需要根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于投诉举报请求权的具体规定作出判断。通常情况下,对是否具备原告资格的判断,取决于以下方面:第一,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规定了投诉举报的请求权;第二,该投诉举报请求权的规范目的是否在于保障投诉举报人自身的合法权益。

美泰律师认为,在征收过程中,若被征收人的权益收到侵害,在满足以上两个条件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投诉举报,要求其履行查处的法定职责,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没有依法履行职责,申请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若您在征收过程中遇到了类似问题,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帮助您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获得合法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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