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中,一般都是国有土地,那么国有土地的房屋征收的过程中,会发生某些机关部门对被拆迁人的要求置之不理或者为了尽快完成征收工作实施违法行为迫使被拆迁人搬迁的情况。依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对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和第三十条的规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对违反征收条例的行为,有权核实、处理。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相关机关对被拆迁人举报的违反《征收条例》的行为,不核实处理或者拖延处理或者不进行实质性处理的,被拆迁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那么违反违反《征收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哪些呢?
一、采取暴力、威胁或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挖掘土坑、填埋堆砌阻碍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二、建设单位或者其他非政府部门参与了拆迁活动;
三、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
四、提供的安置房屋不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等。
综上所述,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要细心用心,一旦发现以上违法行为,要注意及时留存证据,向相关政府部门书面反映情况,如果相关部门存在行政不作为的情况,我们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当然在发现违法行为后,如果你茫然不安,利益受损,也可以尽快咨询专业律师,解答疑惑并指导你留存证据,为后续的法律维权工作走出第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