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接受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村委会是否是适格被告?
一、法律允许,实践中尚无
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是适格的被告。但是,就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来看,审判实践中尚未发现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村委会或村民小组行使行政权的情形。
二、法律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2款规定,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适用解释》第2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被告。
三、注意事项
应当注意区分授权与委托、授权与行使自治权的关系。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受委托行使行政权的情形实践中是经常发生的,例如,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土地管理部门委托村委会与村民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此时,应当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村委会或村民小组行使村民自治权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行使自治权的决定侵犯村民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或者向乡镇政府举报,由乡镇政府依法行使监督权,责令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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