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 信访是指信访人采有收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第二十一条 (一) 对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条 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
由此可见,依法要求行政机关对违法征收行为履行查处的法定职责,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信访作为维权的一种方式之一,如仅是针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以及针对行政机关相关行政行为的建议等,并非行政诉讼案件受案范围。
在办理房屋征收案件中,很多被征收人向有关部门提起违法查处申请后,相关部门以信访回复该怎么办?首先:明确提起查处申请是违法征收行为已经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对违法征收行为进行调查处理,进而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其次:以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最后:信访作为被征收人维权权利之一,被征收人有权选择其作为自己维权方式,但无论如何,不能替代及时复议、诉讼等法定救济程序。
美律律师提示:信访程序和诉讼程序是不同的救济途径,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是,如果行政机关面对侵犯自身合法权益而请求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而做出信访转交的处理,该种处理本身就是违法的。行政机关作出信访转交致使其并未履行查处的法定职责,被征收人不服提起的诉讼,本质上还是履行法定职责之诉,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