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如果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视为《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基本案情:村民梁先生从村委会购买商铺进行经营,遇到征收,负责征收工作的街道办事处欲以拆违代拆迁】
20世纪90年代,村民梁先生为响应地方政府富民政策号召,购买村委会所建商铺,办厂经营至今,分别于2000年、2002年有过扩建。
2018年起,梁先生所在村开始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工作,2020年10月1日,街道办事处城管办公室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要求自行拆除,逾期则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拆除。
梁先生对此不服,委托北京美泰律师事务所代理维权,对当地街道办事处提起行政诉讼。
【律师代理:梁先生合法购买房屋,应当获得合理合法补偿安置,被告没有主体资格,并作出的通知明显不当】
一、涉案通知明显不当,不具有可执行性。
被告于国庆长假的第一天作出涉案通知,要求于10月3日之前对涉案建筑进行拆除,并恢复原貌。原告的房屋用于经营、居住,房屋还有机械设备等,该通知不具有可实施的可能性,应当予以撤销。
二、本案不完全适用《城乡规划法》。
被告作出的通知适用法律错误,原告房屋为1996年从村委会处购买,其他房屋陆续建成,最后的建设时间早于2003年,本案不适用2008年实施的《城乡规划法》关于许可证的规定。
三、原告房屋已形成信赖利益。
原告房屋已使用二十余年,形成信赖利益,根据合法行政的原则,对原告的房屋可采用限期改正的措施,不应限期拆除。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未严重违反规划的房屋可以采取其他处罚措施,直接拆除对原告的权益产生巨大的损害,明显不当。
四、被告行政目的不当。
被告存在以拆违代拆迁的嫌疑。原告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后,被告对原告作出涉案通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对拆迁范围内存在历史原因的房屋,应当依现行的法律法规补办手续,而不是直接拆除。
五、被告不具有作出涉案通知的主体资格。
原告房屋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城市规划区内有权利作出查处的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而不是被告,被告作出的通知超越职权。
【法院判决:被告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作出涉案通知的证据和依据,属于主要证据不足,判决撤销涉案通知】
法院认为,本案被告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作出涉案通知的证据和依据,仅辩称由于市行政区划调整至今没有完成,被告作为基层组织,在执行上级行政指令时无所适从,该证据始终不能决定以谁的名义提交,导致在庭前才提交。该辩称不属于正当理由,故应视为被告没有相应证据,所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
撤销被告街道办事处于2020年10月1日对原告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