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在征收补偿的选择中,许多人为了满足居住需求,会选择安置房作为补偿。然而一些被征收人不了解安置房状况,导致存在获得房屋后存在质量问题,无法办理产权证等情况。
案情介绍
陈先生等7人因征收获得了位于晨光花园小区的安置房,其通过信息公开了解到,该安置房未进行竣工验收,导致陈先生等人自获得安置房后几年的时间内都无法办理产权证。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陈先生等人向肥东县住建局邮寄了《立即查处晨光花园安置房未竣工验收违法交房的申请》,然而未得到住建局的答复。陈先生等7人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住建局履行其法定职责。后陈先生等7人不服肥东县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定,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律师观点
律师认为,被上诉人(住建局)是原审的适格被告(即合适、正确的被告)。
1、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的肥东县机构编制委员会东编【2018】26号文件,不能认定该文件系将被上诉人的行政职责授权给肥东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可知,该文件不属于肥东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获得职权的依据。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等相关法律规定已经明确了被上诉人作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行政职责。
3、根据肥东县人民法院2020年11月20日作出的(2020)皖0122行初126号《行政判决书》可知,肥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无法定职权。
二审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观点,认为住建局有将处理情况答复给郑先生等人的法定职责,且住建局是适格的被告。故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
美泰律师认为,安置房关系着被征收人的重大权益,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作为补偿方式时应及时了解房屋的相关情况。若遇到安置房存在问题,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忙,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