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过程中,若被征收人没有在签约期内与征收部门就安置补偿协议达成一致,房屋征收部门会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案例中,法院认为被征收人未配合入户调查,不足以成为行政机关对房屋装饰装修补偿不在征补决定中予以明确的理由。
案例解读:
熊女士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房屋征收部门经联系熊女士,要求配合入户对房屋附属设施、装修进行调查核实,但其拒不配合,导致对其房屋附属设施及装修无法核实。由于双方没有就安置补偿协议达成一致,2019年2月20日青山区政府对熊女士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在《征收补偿决定》中,未对房屋装饰装修部分给予补偿,且附属设施由哪些内容组成的表述不明确;关于房屋产权调换方面,被征收房屋为商业用房,其提供的房屋为住宅,且面积有差异,青山区政府不仅没有产权调换房屋价格评估价或当年的备案价,也没有明确结算差价。
湖北高院认为,征补决定的作出必须要求对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认定正确,且未遗漏补偿项目。房屋基本情况一般包括对产权人的确认;对房屋面积、结构、间数、四至范围以及新旧程度等的调查登记;对房屋附属物的清登统计等。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项目一般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搬迁、临时安置补偿以及提前搬迁奖励等。本案当中,虽存在被征收人未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入户对房屋附属设施、装修进行调查核实,导致对其房屋附属设施及装修无法核实的事实,但该事实并不足以成为青山区政府即可对房屋装饰装修补偿不在案涉征补决定中予以明确的理由。
因此,无论被征收人是否配合征收部门进行房屋评估,征收部门在补偿决定中都应对房屋附属设施、装饰装修等事项予以明确。
案例延伸:被征收人是否要配合入户调查?
评估是征收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同时也关系着补偿的数额。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因此,在遇到评估时被征收人在确认好工作人员的证件、资质后应配合其进行入户评估。
在实际过程中,一些被征收人认为政府征收行为违法或因没有就补偿达成一致,而阻挠相关工作人员的评估。若被征收人不配合评估可能会承担不利的后果:一是承担行政程序中补偿的不利后果,如对于装饰装修的补偿低,二是被征收人若诉讼中提供相应证据可能不被采纳。
法条速递: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美泰律师认为,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应配合征收部门的评估工作。不要因为对征收不满而拒绝工作人员的评估。对于评估的结果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被征收人救济的权利,若对评估报告存在异议可以申请复核评估、申请鉴定。因此,在评估后被征收人若存在异议则可以及时行使其权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然而如果因拒绝入户评估而造成补偿过低,则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忙,帮助您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获得合法合理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