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闭幕会上,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这意味着农村新的土地承包法终于来了!美泰整理了本次修法的变化,以及给农民带来的有利影响。
变化一:进城落户农民可流转土地经营权
农民想进城发展,可以自己选择如何处置自己的承包经营权,可以自愿有偿退出,也可以将自己的经营权出让给本村的其他农民,实在不想出让,可以自己流转土地,收取租金,一举两得。
[法律变化]
第九条: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第十条: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变化二: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随意收回承包地
以前的土地承包法规定只要农民进城生活,离开了村集体,自家的承包地,村集体就有权收回。现在新的承包法删除了这一规定。
[法律变化]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变化三:保护农村妇女等全部家庭成员合法土地权益
承包土地的家庭所有成员都平等享有土地的各项权益,任何人不可以剥夺,在承包中应当保护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即不得因为妇女的婚姻变化而损害其土地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农村的妇女嫁人或离婚,在新的居住点没有分到土地,原居住点的承包地,村集体都不能收回。
[法律变化]
第十六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第二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
变化四: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再延长30年
去年,国家就明确提出二轮承包到期后,承包期会再延长30年,现在的土地承包法也确定了这项措施,只要耕地的二轮承包到期后,就会再延长30年,另外还提出草地和林地的承包到期后,也会再延长。所以,手里有承包地的农民,这下也可以放心了,未来的几十年,农村土地承包的关系不会出现变动。
[法律变化]
第二十一条: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30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变化五:颁发确权证书,保护农民土地的经营权
在实施承包地“三权分置”之前,我国就启动了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如今,全国农村的土地已经确权完成,拿到证书后,农民就等于拿稳了承包地的经营权,有了证书,农民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流转、入股或退出,在流转的过程中,也不用担心会失去土地,国家颁发给大家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相当于土地的“身份证”,系统也是有记录土地的权属人的,这一点农民要清楚。
[法律变化]
第二十四条: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变化六: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都可以向金融机构抵押担保融资
依照新法,一方面,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就是承包方自己就可以用土地承包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另一方面,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过承包方的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也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融资担保以后,就发生了担保物权的效力。当事人就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作为担保物权人的金融机构,有权就土地经营权优先受偿。
[法律变化]
第四十七条: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并向发包方备案。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担保物权自融资担保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实现担保物权时,担保物权人有权就土地经营权优先受偿。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自2003年施行以来,对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大作用。此次新法的修订适应农村生产力发展的新要求,把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和成功经验及时转化为法律规范,必将带来更加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