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在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行为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据相应的法定程序。不能因为签署了行政协议就免除行政机关应遵守的程序义务。
案情介绍:
柯女士一家五口的房屋位于仙居县白塔镇,该房屋系有相关证件的合法房屋。村委会以“一户多宅”为由,多次要求柯女士一家搬出房屋。2019年12月15日,柯女士的儿子签署了自愿退宅承诺书,没有获得任何补偿。2020年6月2日,在没有经过任何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其房屋被镇政府强制拆除,柯女士也因受不了打击,身体出现了严重的问题。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柯女士找到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观点:
1、原告作为该房屋的所有人及户主,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具有原告的主体资格。
2、被告不能依据原告儿子签署的退宅承诺书强制拆除原告的房屋。该房屋系原告的丈夫所有,其丈夫去世后,原告及其儿子都有继承权,原告儿子签订的承诺书系无权处分了原告的份额。原告不仅没有追认该承诺书的内容,还在强拆过程中表现出极力的反对,因此镇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根据《仙居县农村村民“一户多宅”分类处置指导意见》第七条 (二)项、第(三)项规定,原告的房屋可以认定为合法的宅基地。原告没有交付房屋,被告强制拆除房屋属于行政强制行为。
4、《行政强制法》第34-38条中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行为所应依据的法定程序。然而被告没有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作为基础的行政决定,亦没有遵循《行政强制法》实施催告、公告等法定程序,程序违法,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法院采纳了代理律师的观点,判决确认了镇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律师建议:
美泰律师认为,政府在征收过程中应依法行政,不仅要做到实体合法,更要做到程序合法。若您在征收过程中遇到相应的问题,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获得合法合理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