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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普法】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后,还能改选房屋产权调换吗?

征地拆迁




房屋征收时一般有两种补偿方式,即房屋置换和货币补偿。被征收人有时选择了货币补偿,后来又觉得不合适,想再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或者先选择了产权调换,又想改为货币补偿。现实生活中这样的事情时有发生,那么,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选择方式上能够反悔吗?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本质上是一种合同。被征收人与征收人就房屋征收补偿方式等问题,在自愿平等和意思表示真实的基础上达成并签署了补偿协议之后,该协议即生效并对双方产生约束力。任何一方想要反悔都属于违约行为,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但如果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同意解除原有补偿协议,并就补偿方式等问题进行更改后重新签订补偿协议,法律也是认可的。即被征收人已经选择了一种补偿方式的情况下,如果经房屋征收部门同意,重新签订补偿协议后就可以选择另一种补偿方式了。

参考法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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