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征收项目是否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判断土地和房屋征收行为合法性的首要标准。当公民得知自己的土地和房屋将被征收时,首先应判断征收行为是否以公共利益为目的,而这也是法律赋予公民的第一道保护屏障。
一、公共利益的范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八条以列举加概括的方式明确规定了公共利益的范围。上述规定看似明确界定了公共利益的范围,但由于缺乏完善的程序控制,并且将公共利益的界定权归于市、县级人民政府单独控制,因此仍然难以避免地方政府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列举的这些公共利益需要套在商业开发项目之上渔利。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新《土地管理法》明确土地征收必须以“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为前提条件,并对公共利益的类型加以列举,这是对公共利益条款作为土地征收权行使的唯一正当理由之基本法理的强化。由于土地征收制度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土地征收权与土地规划权在我国土地法律制度体系中都不是孤立的存在,相关规则也或明或暗地彰显着共同的制度价值。
二、公共利益的判断(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为例)
(一)公共利益判断第一步:严格的列举范围
判断我国房屋征收是否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第一步应当审视征收名目是否在《条例》严格限定的“公共利益”范围之内。换言之,征收名目一定要符合《条例》第八条所列举的情况,任何超出此范围的事项都不得视为公共利益。实务操作中,下列情形应视为公共利益:国防设施建设需要;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事业发展的需要;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文物保护、市政公用等事业发展的需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为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实施的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需要;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学校、幼儿园、医院、敬老院等公益即福利事业建设需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公共利益判断第二步:严谨的前提范围
判断是否是公共利益必须要坚持严谨的前提条件判断法则。以房屋征收实践中最为多发的“旧城改造”为例。“旧城改造”一词大抵可以归入公共利益的范围,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旧城改造”项目都是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只有当“旧城改造”项目具备严格依照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以不确定多数人作为受益主体,有明显的增加就业、改善环境、提高生活水平的作用的前提条件时,我们才可以盖棺论定此“旧城改造”属于公共利益项目,政府可以为此动用征收权。如果所谓旧城改造是以谋取暴利为目的的商业化开发建设的实质而存在,那么就不属于公共利益项目,人们也不必无条件接受征收命运。
总之,征收实践中,不符合公共利益征收的情形屡见不鲜,这也是诸多令人震惊的一起起拆迁的血案发生的根源。对被拆迁人进行缺乏征收公共利益前提的征收项目,是严重侵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严重违法行为,为了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被征收人最好委托专业的律师参与。律师有多年处理征收案件的经验,通过分析案件材料,能够更快更准确的找到征收中的违法点,帮助被征收人更好的维权。因此,如果您遇到了类似情况,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