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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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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泰胜诉|提起行政赔偿不以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为前提

导读

赔偿诉讼是因为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引起的,与国家权力的行使和运作有着密切关系。《国家赔偿法》第九条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由此可见,目前请求行政赔偿的,存在两种情形:即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与一并提出赔偿请求。

行政赔偿作为国家赔偿中的一种,在行政赔偿案件中必须遵循三个基本要素:一、行政行为违法;二、相对人有损失;三、违法行为与实际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三者缺一不可。而行政行为可以分为:事实行为和法律行为。赔偿请求人认为行政行为违法且侵害其合法权益,如何寻求行政赔偿的司法救济?

案情介绍

委托人刘先生2014年与村委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租赁期限20年。经村委会同意,投入巨资建造近九百平米房屋。承租后第三年,2017年8月21日在只收到综合执法局的告知函情况下,同年9月4日其房屋一天之内被强制拆除,埋没了大量的贵重物品。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2019年委托人委托美泰律师维权,强拆已超过1年,案情复杂,律师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维权方案。先向综合执法局递交行政赔偿申请书,然而未收到执法局任何答复,以综合执法局为被告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原告未对其房屋被强制拆除行为进行违法确认,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二审法院确认了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以相同的理由,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委托人依法提起再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本案。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观点,并裁定撤销一审、二审行政赔偿裁定书,并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律师观点

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则该行为被依法确认违法系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法定前置条件;二是,加害行为为事实行为的,不以该行为被确认违法为法定前置条件,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对加害行为是否违法予以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赔偿请求人未经确认程序而直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案件,在判决时应当对赔偿义务机关致害行为是否违法予以确认。

本案赔偿必须以审理该强拆行政行为为前提,审理涉案房屋被强拆不仅仅是法律适用的问题,还是对事实问题的审查,审查该事实行为是否发生、由谁承担,进而应对该强拆事实行为作出是否赔偿的判决。一审、二审法院以未对强拆确认违法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是完全错误、荒谬的。山东高院采纳律观点:撤销一审、二审裁定,并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律师提示:赔偿诉讼案件中涉及到不同起诉期限,以及行政法律行为与行政事实行为区分,如何行使行政赔偿的司法救济?一定要请专业律师为您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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