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公告一般指在被征收土地房屋的乡镇村将征收机关、批准文号、征收用途、面积、范围、补偿标准等事项予以公示告知的行为,这类公告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那么,《征地公告》一定不可诉吗?有没有例外?请参看“中律评杯”2018年度十大征地拆迁案例之“刘纯、刘干、刘建武因与赵兵祥、龙小花、赵双全诉被申请人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被申请人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一、案情简介
2010年11月18日,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对雨花区黎托乡合丰村、川河村、平阳村、栗塘村集体土地35.2191公顷进行统征。2012年4月18日,雨花区政府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13年3月21日,长沙市国土资源局雨花分局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主要内容为该局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开征求意见,该公告同时载明,对补偿安置有争议的,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雨花区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依法申请裁决。刘纯等人对补偿安置有异议,向雨花区政府申请协调未果,提起行政诉讼胜诉。雨花区政府组织协调后作出《关于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意见告知书》,刘纯等人先后向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申请裁决,向长沙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均无果。遂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雨花区政府作出的案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长沙市政府作出的28号复议决定。
二、一审、二审、再审法院意见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裁定驳回刘纯等人的起诉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刘纯等人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院经审查认为,刘纯、刘干、刘建武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四项规定的情形。一、二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1行初277号行政裁定;二、撤销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湘行终1447号行政裁定;三、指令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三、典型意义
市、县人民政府具有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调整的权利,被征收土地权利人如对补偿标准不服,可以依照申请协调、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路径寻求救济,该行政诉讼中的适格被告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行为,仅仅是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予以公示告知的行为,对被征收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及后续相关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等行为,而非该公告行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公告的行为原则上属于不可诉的行政行为,但是被征收人以公告内容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不相符为由提起诉讼的,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以上是征地公告可诉情形的相关判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问题请咨询专业拆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