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同案不同判”一直以来备受争议,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大量存在,这里的同案不同判是指案件事实是同一类型、性质相同的两个案件,在法院判决时却出现了两种不同的结果。尤其在征地拆迁中,可能同一个地方的同一类型的两个性质、手段相类似的强拆案件,在法院判决时可能会出现两种完全截然不同的判决,被拆迁人就会不解,甚至会感觉不公,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现象呢?
毕竟最高院发布的指导性权威案例太少,而司法实践中相类似的案例太多,各地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也不尽相同,甚至“百花齐放”、各不相同,这其中,既有对法律条文理解和认知差异的“客观原因”,也存在外界插手干预法院和法官依法审判,甚至个别法官钻空子,办人情案、金钱案的“主观因素”。为了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提升司法效率,促进司法公正,2020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重磅新规 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主要规定了哪些内容呢?
为统一法律适用,提升司法公信力,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就人民法院类案检索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类案,是指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二、人民法院办理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类案检索:
(一)拟提交专业(主审)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的;
(二)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的;
(三)院长、庭长根据审判监督管理权限要求进行类案检索的;
(四)其他需要进行类案检索的。
三、承办法官依托中国裁判文书网、审判案例数据库等进行类案检索,并对检索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四、类案检索范围一般包括:
(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
(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
(四)上一级人民法院及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除指导性案例以外,优先检索近三年的案例或者案件;已经在前一顺位中检索到类案的,可以不再进行检索。
五、类案检索可以采用关键词检索、法条关联案件检索、案例关联检索等方法。
六、承办法官应当将待决案件与检索结果进行相似性识别和比对,确定是否属于类案。
七、对本意见规定的应当进行类案检索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在合议庭评议、专业(主审)法官会议讨论及审理报告中对类案检索情况予以说明,或者制作专门的类案检索报告,并随案归档备查。
八、类案检索说明或者报告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包括检索主体、时间、平台、方法、结果,类案裁判要点以及待决案件争议焦点等内容,并对是否参照或者参考类案等结果运用情况予以分析说明。
九、检索到的类案为指导性案例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作出裁判,但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相冲突或者为新的指导性案例所取代的除外。
检索到其他类案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作出裁判的参考。
十、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交指导性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回应是否参照并说明理由;提交其他类案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释明等方式予以回应。
十一、检索到的类案存在法律适用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法院层级、裁判时间、是否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等因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等规定,通过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予以解决。
十二、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积极推进类案检索工作,加强技术研发和应用培训,提升类案推送的智能化、精准化水平。
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审判案例数据库,为全国统一、权威的审判案例数据库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十三、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定期归纳整理类案检索情况,通过一定形式在本院或者辖区法院公开,供法官办案参考,并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部门备案。
十四、本意见自2020年7月31日起试行。
美泰律师认为,该新规的出现有利于提高法官的职业化建设,同样或近似的事实要获得相同的裁判结果,首先要求法官群体必须有一套相对统一的司法理念、裁判技术和规则体系,而这种理念、技术和规则又必须通过长期的法学教育和职业训练累积而成,为了实现“同案同判”,法官群体就必须注重对裁判规则和司法技术的研讨交流,法官职业化的水平也会得到相应提高;有利于提高司法的质量和效率。相同的法律见解和裁判规则可以统一上下级法院之间、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司法认知和裁判预期,这就会大大减少上诉、再审案件的比例,同时也可以从程序上减少发回重审、指令再审的案件数量,有效提高司法的质量和效率,大大节约诉讼的成本,不断提高司法裁判的公信力;总之该新规的试行将会是司法公正的又一重大制度保障。